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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陈立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天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武汉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