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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明。委托代理人蔡普。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伟。被告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迪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6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68元,由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