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贾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原告贾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孔令智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丛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