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商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808号原告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双黄路。法定代表人张剑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大勘二村192号。法定代表人王绍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耀雄,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张婧,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改造安装生产线,并由被告提供隔膜泵等配套设备,在被告提供胶水等原材料并提出黄色色膏配比、胶水配方等具体工艺要求的基础上,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颜色、尺寸等定作低粘黄胶等胶带产品。截止2015年4月,被告共结欠原告价款14084597.15元未付;另在原告处尚有价值2000000元的定作物未交货。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16084597.15元,以及该款从应付之日起到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第12条约定,若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3月28日,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第12条争议解决:“若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诉讼”。上述合同双方均加盖了单位公章。虽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对合同上其公司所加盖的公章真伪持异议并申请鉴定,但在经本院催交后,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仍未能交纳鉴定费而致未能开展鉴定工作。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对案涉合同上其公司所加盖的公章真伪持异议,认为未曾订立过此合同,但对其主张未能举证证明,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明确约定:若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后变更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意思表示明确。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熟市长江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跃明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晋佳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