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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啟富与李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陈啟富,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美香,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连山婷(系被告李美香之女),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连广宇(系被告李美香之子),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啟富诉被告李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啟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啟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2.5元,由原告陈啟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慧芳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