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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德尧与岳凤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尧,岳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296-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尧,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岳凤云,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岳凤云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岳凤云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岳凤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9月份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岳凤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河县支行的收入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