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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晓芳与张娜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芳,张娜娜,史卫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177号原告冯晓芳,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居民。被告张娜娜,女,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史卫锋,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芳与被告张娜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晓芳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