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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3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文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贺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艾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取保候审)在吴小亮(另案处理)的纠集下,按照吴小亮的分工:肖某某、文某轮流负责望风和用手电筒提供照明,罗某某负责为庄家与闲家之间输赢结算,贺某负责向庄家每局每满300元抽取10元水钱的标准抽取水钱,吴某某负责收集水钱并充当临时负责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先后在深圳市罗湖区罗芳立交桥特检站对面草坪上采取“九点半”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由庄家派发四对牌(共8张,庄家一对、闲家三对),以摇骰子的方式确定庄家与闲家拿牌的顺序,赌客在闲家的牌上押10至100元人民币不等的赌注,通过比较所拿牌的点数大小方式决定输赢。2015年7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等人开始在上述草坪利用扑克牌、骰子等工具采取“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4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及参与赌博违法人员曾某庆、李某国、龙某明等30人,查获赌资20470元人民币以及扑克牌、骰子和玻璃杯等赌博工具,并从吴某某身上缴获水钱1500元人民币。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赌博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电子票据、收缴物品清单,查获经过,证明,身份信息、指纹卡、收押回执、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取保候审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庆、李某国、龙某明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图和照片,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龙某明、罗某亮、肖某的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文某、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贺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缴获的上述赌资人民币20470元及水钱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上述扑克牌、骰子及玻璃杯等赌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岩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