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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四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永寿省监军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永寿省监军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永寿省监军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洋,男,住永寿省监军镇。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住永寿省监军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刚,男,住永寿省监军镇。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永寿省监军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四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我院(2015)永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四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9249.5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刚、王某某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谈话,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执字第0007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