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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云强与王长波债权转移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云强,王长波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云强,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长波,现住绥化市。申请人王云强因与王长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云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已把顶账的车从王晓龙处开回,所以不应再偿还被申请人欠款。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云强债权转移时,有其为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据证实,王云强再审主张其不应偿还被申请人剩余款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云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