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滴诉XX娇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滴,XX娇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刘滴,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侗族,剑河县人。被执行人XX娇墨,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侗族,剑河县人。申请人刘滴与被执行人XX娇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剑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娇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XX娇墨名下牌号为贵HY****大众牌汽车由刘滴享有。申请人刘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娇墨名下牌号为贵HY****大众牌汽车的相关手续变更登记过户给申请人刘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昭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