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石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闫殿平与邢兢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殿平,邢兢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石民初字第81号原告:闫殿平。现住四平市。被告:邢兢兢。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殿平与被告邢兢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闫殿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后收取180.00元,由原告闫殿平负担。审判员 赵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