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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新春与赵世豪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新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豪。委托代理人:吴建明,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迪,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新春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新春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新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新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5元(上诉人孙新春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31.25元,由上诉人孙新春负担,剩余6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孙新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波审 判 员  项颖代理审判员  庞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