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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树良、陈燕燕与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树良,陈燕燕,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叶树良,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陈燕燕,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凤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树良、陈燕燕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另案[(2015)涵执字第80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三处房产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目前正准备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查封房产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