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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2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某某丁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417号原告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被告丁某某丁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荆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