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燚与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燚,李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826号原告张燚。被告李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燚与被告李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