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水兴、余美红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水兴,余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被执行人孙水兴,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余美红,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水兴、余美红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执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