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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威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陈威。被告刘凯。原告陈威与被告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3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了份欠条。然而,到还款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2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我曾经还4800元给原告,后来没有收入就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陈威叁万元整,如7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承诺人:刘威”。此后,被告还款4800元,剩余借款未予清偿,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陈述,就借款之日至清偿之日主张2000元利息,不再提出延期还款的其他利息要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经庭审据证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出借3万元提供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对借款金额未提出异议,经本院核实被告曾向原告之妻银行卡上转款清偿借款4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5200元及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威借款25200元及利息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40元,共计340元。由被告刘凯负担(此款原告陈威已预付本院,被告刘凯应随上述款项一并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