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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中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燕与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中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昌兰,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被执行人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贵仲字第34号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燕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仲裁委员会(2014)贵仲字第3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强志审判员  卢 鹏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舒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