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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作前与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作前,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725号原告何作前,男,生于1976年4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龙沧村1组。委托代理人张启刚,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红星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9351098-2。法定代表人徐在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作前与被告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作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作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作前承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罗鉴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