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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8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郝×与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8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上诉人郝×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周×负担七十元(已交纳),由郝×负担八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