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黄某,女,定州市人。被告李某,男,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良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人民陪审员 陈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