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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黄某,女,定州市人。被告李某,男,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良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人民陪审员  陈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