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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宜都楚新工业搪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楚新工业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周德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沙市农场农技路。法定代表人许传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宜都楚新工业搪瓷有限公司(下称宜都楚新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荆州泛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鄂荆州中民开初字第00009-1号民事裁定,驳回宜都楚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宜都楚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以承揽方宜都楚新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裁定认定设备验收地和交付地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与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宜都楚新公司诉荆州泛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系履行同一份合同发生的纠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立案在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4月15日,宜都楚新公司与荆州泛亚公司签订《氯化工厂(二车间)非标准设备定制合同书》,约定荆州泛亚公司向宜都楚新公司定制搪玻璃设备。双方当事人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2015年1月26日,宜都楚新公司以荆州泛亚公司为被告向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荆州泛亚公司支付货款182350元,返还配件费289314元,退还整改费12万元,合计591664元。2015年3月16日,荆州泛亚公司以宜都楚新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宜都楚新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赔偿损失31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关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的规定,两案应当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在获知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基于同一合同履行发生的另一纠纷,并就案件管辖问题在两地法院之间产生管辖权争议的情况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处理,而不应径行对管辖权作出裁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开初字第0000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