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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禤超与庞俊、林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稿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禤超。委托代理人卢海生,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学晓,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俊。被告林汉华。原告禤超与被告庞俊、林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欣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禤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禤超负担。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献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