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道明与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明,沙小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王道明。委托代理人钱秀山(特别授权),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沙小勤。原告王道明与被告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秀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小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道明诉称,2012年正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搬经镇凤凰城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4年2月1日,原、被告就原告的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工资款282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820元。被告沙小勤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王道明受被告沙小勤所雇,到被告沙小勤在搬经凤凰城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4年2月1日,经结算被告沙小勤结欠原告工资款2820元,由被告沙小勤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欠条上载明:“欠条今欠到王道明人工工资贰仟捌佰贰拾元(¥2820.00)。欠款人:沙小勤2014年2月1日。”欠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沙小勤至今未能向原告支付工资款。原告遂于2015年9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沙小勤结欠原告王道明工资款282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沙小勤应当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小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道明工资款28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沙小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魏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