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康平县两家子乡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与于振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两家子乡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于振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康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康平县两家子乡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法定代表人:赵文武,该村村主任。被告:于振斌,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平县两家子乡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家村委会”)与被告于振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15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金山、李晓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家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赵文武,被告于振斌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家村委会诉称:一、林地是村级“四荒”开发的耕地。林地始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之后,其性质属于村级管理的“四荒”开发机动地,2001年整体分块(抓阄)发包给唐家组村民,田家村全村接近450户,退耕还林户为172户,不是平均分配的。这172户中,已有124户上交了承包费;交费的林地(1676.4亩)占全部退耕还林林地(2076.9亩)的比例为80.7%。1、自1981-1996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这些地是未开发的荒地,村委会没有作为耕地统一管理,因而没有纳入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范畴;2、2001-2002年是村级统一开发管理的机动地;3、2002-2003年这些地申请退耕还林,其性质由机动地变为林地;4、后期土地量化时,这些地因退耕还林,在事实上与各户已形成事实合同而不能量化;二、这些地在2003年完成退耕还林。各承包户虽然没有全部完善土地承包书面合同,但是自2002-2014年末,这些地仍然由各承包户经营管理,一直享受退耕还林待遇(现在林补为每亩每年90元)。这在事实上确认了村委会与各承包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属事实合同确立。依据土地承包法、合同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等相关条款之规定,田家村委会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义务。被告(承包户)在这十几年间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应足额补交这些年退耕还林地土地的承包费,并与村委会完善相应的土地承包书面合同,以此有效保护承包户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片面地享受权利、逃避义务的行为是非法的。退耕还林土地的承包费为每亩每年30元,被告退耕还林的亩数为12.5亩,从2003年至2014年的承包费4500元,经我村委会从始至终催要,被告始终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立即给付拖欠的承包费4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于振斌辩称:被告不能给付原告承包费,也不存在拖欠承包费。被告经合法程序履行了相关的承包手续,在响应政策号召下才退耕还林的,而不是为了争取更大的收益。当时村里承诺承包该地享受优惠政策不予缴纳承包费,这是当时村里对被告的承诺,而且在退耕还林合同书中也没有要求对被告缴纳承包费的约定。对于被告承包费问题,原告村委会一直没有主张任何权利,也没有通过正常合法程序向被告收取承包费。这些地1997年之前是个人开的小荒,1997年村上收回,统一分配每户5亩种果树,因当时没有树苗,又耕种的农作物。有的人没要就给别人了,分的人按户交,一户交150元,一直种到2002年林改。在没种树之前是交费的,种农作物,种树后村上说不交承包费了,我们也不种农作物了。唐家组70多户,有不要的,别人就要去了,所以我们唐家组当时分地时是平均分配的。现在此林地用于防风固沙,被告等未交费的这些村民都是有贡献的人。故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土地原系“四荒”地,经2002年林改,现为林地。田家窝堡村全村近450户,退耕还林户为172户。在退耕还林的172户中,已有124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足额交纳了承包费,交费的林地(1676.4亩)占全部退耕还林地(2076.9亩)的比例为80.7%。被告于振斌承包退耕还林地17亩,2013年3月18日,被告同原告田家村委会签订了其中的4.5亩林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交纳了此4.5亩林地的承包费1350元。余下的12.5亩林地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合同,但已由被告实际经营管理多年,从2003年至2014年,被告未向村委会交纳此12.5亩林地的承包费,被告现已拖欠承包费4500元(30元/亩/年×12.5亩×12年)。2015年1月7日,康平县两家子乡田家窝堡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认为:“对《承包经营权证》外的退耕还林地的收费价格执行历届村委会的收费标准,按每年每亩30元的价格收取承包费。”现退耕还林地的林补为每亩每年9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田家窝堡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田家村退耕还林地农户拖欠合同款户数明细表、田家村已完善退耕还林地土地承包合同户明细表、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林权证(复印件)、退耕还林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开庭审查与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本案的诉争林地并非家庭承包地,根据法律规定,田家村委会有权行使管理权,收取相应的土地承包费,原告田家村委会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田家村委会与被告于振斌之间虽然对余下的12.5亩林地未签订关于退耕还林地的书面承包合同,但对于该争议林地,已由被告实际经营管理多年,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关于承包林地的事实合同,故原、被告双方均应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诚信地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田家窝堡村全村近450户,而退耕还林户为172户,退耕还林地不是平均分配的;在退耕还林的172户中,已有124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足额交纳了承包费,实际交费的林地(1676.4亩)占全部退耕还林地(2076.9亩)的比例为80.7%;与此同时,被告等未交纳承包费的退耕还林户不仅是林木的权利人,而且还享有每亩每年90元的林补。对于原告田家村委会按照每亩每年30元的历届村委会执行的收取承包费标准,业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亦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要求,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本案被告在庭审中已经表述“原告村委会一直没有主张任何权利,也没有通过正常合法程序向被告收取承包费”,表达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意思,原告田家村委会亦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支持原告收取被告近两年即2013年和2014年的承包费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振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康平县两家子乡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承包费750元;二、驳回原告康平县两家子乡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康平县两家子乡田家窝堡村民委员会负担42元,被告于振斌负担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阳人民陪审员 王金山人民陪审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