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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璇与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璇,北京当代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739号原告:董璇,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37号,组织机构代码:76678836-4。法定代表人:闫国华,院长。委托代理人:林战清,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默,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原告董璇与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璇的委托代理人武倩倩、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的委托代理人常默、林战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璇诉称:原告系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电影《建党伟业》、《奋斗》、《爱情不在服务区》;电视剧《婆婆也是妈》、《青春期撞上更年期》、《无懈可击之美女如云》、《无懈可击之高手如林》、《新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曾出任《风尚志》、《时尚新娘CosmoBride》、《尚色》、《瑞丽》等知名杂志的封面人物;亦为OLAY玉兰油、洛华侬等知名产品的代言。原告发现被告的宣传网站(域名:ddnzfk.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女性妇科医疗手术项目的商业宣传。原告作为一位公众人物,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其网站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以及其侵权页面的内容,容易导致社会公众的误解,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5、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成本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辩称:涉案网站使用的照片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特征,一般人不能直观辨认照片为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网络下载的照片确系原告照片,因此涉案网站使用照片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涉案网站、文章等均未提及原告姓名,也没有诋毁、影射原告的语句,更没有涉及原告的隐私,照片的使用和文字内容没有关联性,不必然使公众产生联系,文章内容也系科普介绍,没有侮辱、丑化、诋毁原告的内容,不会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涉案网站上的照片系被告外包的公司上传,已经及时删除,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益;同时涉案网站系公益性网站,并非商业性网站,社会关注度低,且照片位于第5级页面,不会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国大陆艺人,在演艺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网址:http://www.ddnzfk.com)系被告网站,被告承认网站内容为被告信息。依据原告提交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9695号公证书所载,涉案网站中名为《中度宫颈糜烂要怎么治疗?》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女性照片(以下称涉案照片),页面首尾部显示“北京当代医院”、“北京当代医院北京医保定点医院”等字样,文章尾部有“北京当代医院专家在线咨询服务、免费电话,点击免费在线预约(网络预约费用优惠)有权威专家在线为您解答相关疾病问题,根据病情给予专业的个性化的指导意见,提供专业治疗方案,并为您病情保密。如需帮助,您可以网络预约的方式预约专家号就诊,早日接受正规治疗,恢复健康”的字样。被告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亦认可公证书上显示页面内容系被告的信息。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和涉案照片相同的好搜图片网截屏图片和网易传媒页面图片,好搜图片网的搜索框内显示“董璇”、网易传媒图片所在页面下方载明“董璇,1982年11月5日出生,中国大陆女演员,黑龙江人,2002年和张元导演合作”。被告不认可图片为原告本人照片。另,原告对其主张的维权成本没有举证。以上事实,有(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9695号公证书、网页打印资料、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被告自认,可以认定被告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根据公证书公证的网页内容以及涉案照片人物图像,结合原告本人身份证图片与网页内容以及涉案照片人物图像的对比结果,可以认定涉案照片即为原告。被告为了自身的商业宣传,未经过原告同意,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照片,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原告作为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业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且被告为医疗服务的专业医院,将原告照片与“中度宫颈糜烂”等字样放在一起的行为,易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误认为原告即为“中度宫颈糜烂”的当事人,势必对原告产生一定影响,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本院将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本院将考量涉案网站受众、涉案照片所在位置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对其主张的维权成本未举证,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澄清事实,向原告董璇致歉,声明的内容由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承担;二、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璇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一万元;三、驳回原告董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董璇15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负担3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景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