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7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Wang Xiang Ning Cinderella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WangXiangNingCinderella,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544号原告WangXiangNingCinderella(中文名:王湘宁),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太平湖东里14号。法定代表人李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玲,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木,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原告WangXiangNingCinderella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WangXiangNingCinderella,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艳玲、李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5年7月在日本购物网站买了一些瓶装酵素,价值人民币1100元,选择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中邮海外购服务寄给在中国的朋友。当包裹抵达北京时,邮寄人员打电话告知包裹是带着破损证明来的,抵达他们的分部时就完全破损,包裹严重变形,液体漏出。第二天送过来时,我跟EMS快递人员一起拆开包裹,发现所有瓶子被砸成碎片,完全丧失原本价值,绝非一般的野蛮装卸所致,肯定是重物压砸导致整个包裹粉碎。我选择拒收,并且把所有的相关情况通过邮件反馈给中邮海外购客服,要求理赔。经过数次交涉,他们联系我告知只赔邮费,理由是我注册服务的时候有条款说明邮件损坏按照购物小票和申报价值低的赔,所以商品一分钱不赔。1、中邮海外购官方网站上的相关条款为:“对所有不投保发生丢失的包裹一旦核实为整单丢失(状态自最新一条开始20个工作日无任何更新),我司核实情况后,将按包裹申报价值与购物小票上商品价值的低者进行赔付,并赔付实际支付的运费,合计最高赔付金额为100USD。”很显然是针对丢失包裹的赔偿方式,并不应当适用于包裹破损的情况。客服人员却欺骗我这个条款是针对破损的。2、由于包裹里的营养品是我送给中国的朋友的赠品,而中邮海外购在申报的项目一栏给的提示是:赠品填写0.01,而我按照提示填写就自动变成申报价值为0。这提示具有很明显的误导性,直接导致了我邮件申报价值的错误填写。但这一点与服务条款里没有破损如何理赔毫不相关。之后我又通过电话向EMS中邮海外购项目组、通过中邮海外购服务热线及微信公共平台及维权,质问对方为何欺骗我说没有此条款。对方态度恶劣,告知我如果他们的服务条款里没有破损的赔偿条款,那就一律不赔。对方还说日本邮局方面不赔所以让我联系日本邮局。我的契约关系是跟中邮海外购成立的,日本邮局与我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关于液体邮寄也完全依照被告公司提示选择特殊加固包装,我操作上并无问题。现在邮寄包裹出现问题,我应该找中邮海外购,收取我服务费和转运费的一方索赔。在对方服务条款并未明确指出邮寄包裹破损不赔偿,没有免责声明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包裹原价值1100元(20900日元);2、被告赔偿原告与本案相关所产生的电话费、交通费、打印复印费约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无法按约定送达商品、在理赔时欺骗及拒赔对原告造成的精神和误工损失1000元及书面道歉;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如果给原告带来情感上的伤害,我公司表示歉意。对基本的破损事实没有异议,希望能妥善处理解决问题。我公司没有回避这一事实和问题。我公司在积极解决问题。根据网上签约赔偿条款,没有保价最高赔偿100美元,我们支付了621元人民币到原告转运账户。我们同日本方面沟通,日本方面拒绝赔付。我们还退还了邮费。原告其他电话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可以考虑。此案是违约,不是侵权,原告要求书面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已经按照条款进行了赔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原告在日本购物网站购买了6瓶rivaland酵素,共计20900日元(当日日元兑换人民币比率约为1日元=0.0504元人民币)。原告通过被告的中邮海外购服务将酵素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6号北京大学中关新园50706号,原告为此支付被告邮寄服务费45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在邮寄该酵素的过程中,酵素全部破损,原告经与被告交涉,被告退还了原告邮寄服务费450元,并向原告的中邮海外购网站转运账户汇入了621元红包。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邮寄过程中将物品完全损坏,应当赔偿物品损失。被告主张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中邮海外购服务条款》约定:对所有不投保发生丢失的包裹一旦核实为整单丢失,该公司核实情况后,将按包裹申报价值与购物小票上商品价值的低者进行赔付,并赔付实际支付的运费,合计最高赔付金额为100USD。该公司已经赔偿了原告运费及100USD(即621元人民币)的损失,该公司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主张《中邮海外购服务条款》约定的是整单丢失的情况,并没有关于物品损毁的赔偿规定,被告将原告的物品损毁应当全价赔偿,且被告支付的中邮海外购网站账户的621元红包,其不予认可。审理中,被告认可该公司支付给原告账户的621元红包只能用于网站消费,不能提取现金。原告另主张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其索赔及起诉发生的电话费、交通费、打印服务费、误工费应由被告赔偿。被告主张如原告能提供合理的证据,该公司可以考虑赔付。审理中,针对电话费,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针对交通费,原告提交了2015年9月11日500元的叫车服务费发票,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针对打印服务费,原告提交了北京国兴润达打字复印工作室出具的两张50元的发票,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针对误工费,原告提交了中新资本(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实习证明,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误工损失。审理中,原告另要求被告进行书面道歉,被告同意用该公司中邮海外购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international@ems.com.cn)给原告发送书面道歉信,原告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包裹转运信息截图、包裹照片、邮局收件破损记录、中邮海外购服务条款、电话录音、发票、实习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对其购买的商品进行邮寄服务,双方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支付了邮费,被告应当按时完好的将物品送达被告指定的地址。现被告在邮寄物品的过程中将全部物品毁损,应当按照物品原价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此项诉讼请求合理,但数额有误,本院予以适当调整。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赔偿的621元红包并不能提取现金,只能用于中邮海外购网站的消费,在原告不接受该赔偿的情况下,该项赔偿不能计入被告的赔偿金额内,被告可以收回该红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话费、交通费、打印服务费及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书面道歉,被告予以同意,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WangXiangNingCinderella物品损失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三元三角六分。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的电子邮箱(international@ems.com.cn)向WangXiangNingCinderella发送书面道歉信。三、驳回WangXiangNingCinderell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