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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广来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蜀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张广来,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彭家军,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洪中,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来诉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道路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张广来负担。审 判 长  余松明审 判 员  倪世屏人民陪审员  赵忠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储铃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