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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方维友、徐明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方维友,徐明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广平,该公司职员。被告:方维友,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生,个体,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徐明明,男,汉族,1984年7月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维友、徐明明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