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11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无固定职业,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鸿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9日12时许,张秀梅乘坐被害人何子林的出租车至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社区宝塔东78号附近,双方因车费问题引发纠纷,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柯某(系张秀梅的公公)与被害人何子林争吵并动手殴打被害人何子林,致何子林左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子林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柯某赔偿被害人何子林人民币5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被告人柯某对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何子林的陈述,证实其从南安市大霞美汽车考试场载张秀梅回到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因为车费问题和张秀梅发生争吵,张秀梅打电话叫人,后一男子骑摩托车赶来,和其争论并动手殴打其,其也还手殴打对方,期间还有一男子从副驾驶座的车窗身上进来打了其脸部一下随即离开。其的轻伤后果是被骑摩托车男子殴打的,其辨认出该男子即被告人柯某。2.证人张秀梅的证言,证实其从南安市大霞美汽车考试场雇出租车到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家门口,因为车费问题在邻居家门口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吵,其打电话告知其丈夫时,其公公骑摩托车赶来,也和出租车司机争执,继而二人发生打架,期间有一男子过来劝架未果。3.疾病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何子林的伤情。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撤案申请书、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柯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柯某的基本身份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证明、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柯某的归案经过及本案的破获过程。7.被告人柯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家中听闻其儿媳妇在家门口被一出租车司机载走,故骑摩托车出来追赶,其和摩托车司机争执,在拉扯间其动手殴打司机,司机也还手打其。后其载张秀梅离开。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禤汉夏审 判 员 陈永哲人民陪审员 庄文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东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