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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伟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014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敏,绰号“外国人”,男。1997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2000元,强制戒毒一个月。1998年2月27日注射毒品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5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四个月。2010年3月4日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1日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23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14日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18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2年2月7日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其患病无锡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不予收押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2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5月9日因吸毒被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5日因吸食、嫖娼被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后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7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维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伟敏先后5次在本市崇安区广瑞二村大门口等地,将毒品海洛因3.28克贩卖给张某等人,得赃款人民币88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伟敏在本市崇安区广瑞二村大门口,将毒品海洛因0.2克贩卖给张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2010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伟敏在本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锡通村缘梦楼旅馆XX房间内,将毒品海洛因0.2克贩卖给张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0年10月2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本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锡通村缘梦楼旅馆XX房间将被告人陈伟敏抓获,并从其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68克。3.2010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伟敏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广瑞二村附近,将毒品海洛因0.4克贩卖给范某,得赃款人民币180元;4.2010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陈伟敏伙同马某某在本市广瑞二村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0.5克贩卖给范某,得赃款人民币150元;5.2010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伟敏伙同马某某在本市广瑞二村附近,将毒品海洛因0.3克贩卖给范某,得赃款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范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和照片;涉案人员马某某的供述以及指认贩毒地点情况和照片;被告人陈伟敏对马某乙、贩卖毒品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和查获的毒品照片、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锡公物鉴(化)字(2010)319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涉案人员马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伟敏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敏单独或伙同他人5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6克,其既有吸毒行为,又有贩毒行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68克,应当计入其贩卖数额,即认定其贩卖毒品海洛因3.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伟敏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伟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部分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敏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敏犯贩卖毒品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莉波审 判 员  张宏元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霞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