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郭如云与李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088号原告:郭如云,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长玉,女,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如云与被告李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如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长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如云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郭如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书文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