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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康四岐诉被告西安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四岐,西安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081号原告:康四岐,男,汉族,1961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西安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熊川,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四岐诉被告西安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康四岐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陕劳仲案字(2014)815号裁决书,康四岐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四岐,被告西安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谢亚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四岐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013年12月在西安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从事锅炉工工作,被告延迟签署劳动合同,未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相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2012年12月-2013年12月加班工资24000元;2、2012年12月-2013年12月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30元;3、2012年12月-2013年12月中夜班补贴4752元;4、2012年11月-2013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费900元。被告西安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辩称,1、原告要求加班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的中夜班补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的取暖费无依据,单位冬季为员工供暖,并不发放取暖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担任锅炉工一职。原告在职期间,工资转账支付。2013年12月21日,原告因被告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及变相加班而辞职。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加班事实提交了《西安海关门卫值班登记本》,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显示,其工资组成中包含了加班费。上述事实,有陕劳仲案字(2014)815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了《西安海关门卫值班登记本》,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登记本上并无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显示,其工资条中被告已向其支付加班费,故原告要求加班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原告要求中夜班补贴及取暖费的诉请,因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四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西安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洁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兴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