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拓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75号申请执行人拓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拓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6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65133.3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已付利息109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刘锦春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7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待提取后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