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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友均与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均,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黄友均,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2组。代表人应国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友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与申请执行人黄友均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于2015年10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友均60000元,此后每季度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友均60000元直至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