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晓平、陈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晓平,陈长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55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北路2号。负责人刘熙委托代理人朱治钢被申请人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平被申请人李晓平被申请人陈长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晓平、陈长英银行存款9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晓平、陈长英银行存款9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