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0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陈让,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淝河乡粮站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胡玉璇,淝河乡粮站职工。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立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让,被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玉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收养一女,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前感情不牢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被告马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丙。原被告婚生女马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生子马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张某曾起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因证据不足,怀远县人民法院以(2014)怀民一初字第02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为不改变孩子生长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婚生子马某丙由原告张某抚养为宜,婚生女马某乙由被告马某甲抚养为宜,双方各自承担由其抚养的孩子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马某丙由原告张某抚养,婚生女马某乙由被告马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又兮提示:一、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二、离婚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结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