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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 高某等明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高某,肖某,高某甲,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安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高某、肖某、高某甲、安某(2014)横民初字第022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肖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姜某借款本金134198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高某甲、安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申请执行费1582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高某与2015年8月8日当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万元,五日之内由思永国担保再给付现金3万元;2、被执行人高某、肖某从2015年12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人壹拾万元,直至债务履行完毕;3、高某甲及妻子安党利自愿用位于横山镇北大街兴盛楼一单元503单元房(现自居)及自己所有的宝来小轿车陕KGA1**作担保偿还该债务,所担保债务不履行时,将担保物处置后偿还债务。在拍卖评估前高某甲、安党利自行腾空该房屋,该房屋的抵押贷款有思永国担保偿还,不减少房屋价款;4、如有其它财产,双方协商后,经评估作价,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十六日书记员  张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