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阮定旺、孔雪梅、阮定新、张梦椿、熊佩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阮定旺,孔雪梅,阮定新,张梦椿,熊佩山,沈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县。被执行人阮定旺,男,汉族,农民,住湖雷镇。被执行人孔雪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阮定新,男,汉族,农民,住湖雷镇。被执行人张梦椿,男,汉族,农民,住湖雷镇。被执行人熊佩山,男,汉族,农民,住湖雷镇。被执行人沈雪玲,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区湖雷镇。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阮定旺、孔雪梅、阮定新、张梦椿、熊佩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定旺、孔雪梅、阮定新、张梦椿、熊佩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部门等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阮定旺、孔雪梅、阮定新、张梦椿、熊佩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2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