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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严正龙与熊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正龙,熊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严正龙。被告熊亚东。原告严正龙诉被告熊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正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亚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正龙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9日被告称中扬镇工地发工资急需向原告借款13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仅归还5000元本金,余款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熊亚东偿还借款13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熊亚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熊亚东于2014年7月9日向原告严正龙借款13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仅归还过本金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索要借款时及时归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正龙借款1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熊亚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3080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栋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