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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少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昭鑫,女,汉族,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苏某,女,1974年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陈太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