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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张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