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张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