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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彩明与檀九龙、叶馨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彩明,檀九龙,叶馨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660号原告:方彩明,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檀九龙,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叶馨蔓,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彩明与被告檀九龙、叶馨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叶馨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馨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雪人民陪审员  郑冬生人民陪审员  刘早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梦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