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武某某、李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9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武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石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武某某、李某某负担。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武某某在某某公司某某路支行的工资账户,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某某县某某所的工资收入。待提取后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