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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单立绪与孙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立绪,孙其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单立绪,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运光,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其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立绪与被告孙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立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立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立绪负担。审 判 长  韦春法人民陪审员  关 静人民陪审员  褚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宸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