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单立绪与孙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立绪,孙其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单立绪,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运光,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其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立绪与被告孙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立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立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立绪负担。审 判 长 韦春法人民陪审员 关 静人民陪审员 褚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宸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