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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鼎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宗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将其租住的位于本市桐山街道古城北路二巷124号房屋,提供给苏某某、翁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开设��场使用,其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经福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苏建文、翁凯旺供述,证人高某、李某、邓某、江某、林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所,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考所在社区的意见,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嘉代理审判员  郭益芳人民陪审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裕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