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5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97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高某某,居民。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高某承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