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王某某,男,农民。被告冯某,女,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日在靖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0月6日生育儿子王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儿子王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育费由被告冯某每月给付1000元至孩子成年;三、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婚约索取的财物122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及其生育子女的身份信息。第二组,靖边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被告冯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因以上各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故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于2011年11月2日在靖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0月6日生育儿子王某。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生育一子,足见双方已经建立起稳定的家庭关系,虽然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并不能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王某某主张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马文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