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申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为犯抢劫、强奸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南刑申字第00072号李某甲:你为犯抢劫、强奸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应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伙同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乙入户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你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此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查明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已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你所称公安机关对你刑讯逼供,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